移民署針對媒體報導「中配子女因國人生父未協助申請定居而成為兩岸人球」一事澄清,該名在中國大陸出生、設有陸籍戶籍的陳姓兒童,依法屬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定居須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辦理。該童先前獲准定居後,因未在寬限期限內補交喪失陸籍證明,移民署依法於2025年6月撤銷定居許可。惟其生父為國人且本人未滿12歲,家屬備妥文件後仍可隨時以大陸地區人民身分重新申請在臺定居。此案提醒跨境家庭,定居許可後的補件義務與期限會直接影響居留、定居資格;若因特殊情況無法取得文件,應及早向移民署確認處理方式。

重點摘要

  • 在中國大陸出生且設有大陸戶籍者,依法屬大陸地區人民,與國人在國外所生子女的身分認定不同。
  • 陳童於2020年11月獲許可在臺定居,並承諾於期限內繳交喪失陸籍證明。
  • 因COVID-19疫情一度無法返陸辦理,移民署已將期限寬延至疫情解封後;2024年10月再次通知補件,但仍未依限繳交。
  • 移民署於2025年6月依法撤銷定居許可,陳童已返回中國大陸。
  • 陳童因生父為國人且未滿12歲,家屬仍可備妥文件後重新申請返臺定居。

資格條件

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以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申請在臺定居者,須依兩岸條例及相關規定備齊文件;本案所述子女如生父為中華民國國民且未滿12歲,仍符合重新申請在臺定居的條件。

適用對象

與中華民國國民具有親子關係、欲為在中國大陸出生且具陸籍子女申請來臺定居的家庭

背景說明

政府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管理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居留與定居,申請人須完成包括喪失原有戶籍或國籍身分證明等法定程序。本案因疫情期間曾予以寬限補件,仍未完成程序而撤銷許可;但制度也保留符合親子及年齡條件者重新申請的途徑。

實用提醒

['取得定居許可後,應立即確認所有後續補件項目、繳交期限及所需正本格式,避免許可遭撤銷。', '若因境外行政程序、旅行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無法取得喪失陸籍證明,應在期限前主動向移民署提出說明並詢問可否申請展延。', '未滿12歲、父或母為國人的大陸地區子女,如原定居申請失效,可先向移民署確認重新申請所需文件及入境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