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告修訂(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業者,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經營的業務種類草案。此案將影響投信、投顧業者可申請辦理的業務範圍及其法遵程序,並可能間接影響一般投資人取得的金融商品與投資顧問服務。草案預告意見徵詢至2026年10月2日止。

重點摘要

  • 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預告內容涉及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業經核准後可經營的業務種類。
  • 法源依據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
  • 草案預告終止日為2026年10月2日。

資格條件

適用於有意依相關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特定業務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草案預告期間,利害關係人可依公告程序提供意見。

適用對象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金融業者及關注投資服務規範的投資人

背景說明

金管會透過法規預告程序,公開徵詢市場及利害關係人對投信、投顧業務範圍規範草案的意見。此類規範關係金融業者可提供的服務項目與監理界線,也會間接影響投資人可接觸的投資產品及顧問服務。

實用提醒

['投信及投顧業者應比對現行核准業務與草案內容,及早評估營運、內控及法遵調整需求。', '有意提出意見的業者或民眾,應留意金管會公告所載的意見提交方式,並於2026年10月2日前完成送件。', '投資人可持續關注草案正式發布內容,勿將預告草案視為已生效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