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鑑定標準主要依據「身心障礙鑑定基準」,分為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或平衡功能障礙、聲音或語言障礙、肢體障礙、精神障礙、腦血管疾病或中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功能之損傷、頑性(難治)癲癇、失智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疾病、罕見疾病、職業傷害、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腸道、血液疾病、其他等類別。鑑定時會綜合考量障礙的程度、持續時間、對日常生活功能及社會參與的影響。例如,肢體障礙會評估關節活動度、肌力、感覺、步態等;智能障礙則依據智力測驗結果及適應行為評量。詳細鑑定基準可參考衛生福利部網站。 (適用 2025/2026 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