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民資訊站 常見問答
銀髮族

我的先生過世了,我一個人住,兒子偶爾會給我一些生活費,這樣算不算家庭總收入?我符合申請資格嗎?

A. 解答

您兒子偶爾給予的生活費,若有持續性且達到一定金額,可能會被計入家庭總收入。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時,會將您本人及與您共同居住的直系血親(如子女)的收入合併計算。若您與兒子共同居住,則需將您兒子的收入也一併納入考量。若您與兒子是分開居住,且您兒子的扶養能力有限,則主要會以您本人的收入為主。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到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費1.5倍(113年為新台幣24,870元),且動產、不動產符合規定者,即可申請。建議您攜帶戶口名簿、財產資料等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洽詢,由社工人員協助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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