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天災、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不應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政府設有補救機制:
1. 申請回復原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您可以在原因消滅後的10日內,向當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2. 核實認定:公所會針對個案情況進行核實認定,若符合規定,將會受理您的申請。
3. 建議:若遇到此類特殊狀況,請務必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並儘速聯繫當地公所農業課詢問辦理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