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規範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之保險費補助標準,依身心障礙等級提供不同比例之自付保險費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 身心障礙等級 | 補助比例 | | :--- | :--- | | 極重度及重度 | 全額補助 | | 中度 | 二分之一 | | 輕度 | 四分之一 | 補助對象包含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退休人員保險等。
重點摘要
- 補助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 補助範圍為社會保險之自付保險費。
-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保之自付保費由中央政府負擔。
- 補助採直接減免方式辦理,由投保單位或保險人執行。
- 若已依其他法令取得同一種保險費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金額資訊
- 極重度及重度:全額補助
- 中度:二分之一補助
- 輕度:四分之一補助
資格條件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並參加社會保險(如健保、勞保、就保、農保、公保、軍保等)之身心障礙者。
適用對象
身心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