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規範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之保險費補助標準,依身心障礙等級提供不同比例之自付保險費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 身心障礙等級 | 補助比例 | | :--- | :--- | | 極重度及重度 | 全額補助 | | 中度 | 二分之一 | | 輕度 | 四分之一 | 補助對象包含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退休人員保險等。

重點摘要

  • 補助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 補助範圍為社會保險之自付保險費。
  •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保之自付保費由中央政府負擔。
  • 補助採直接減免方式辦理,由投保單位或保險人執行。
  • 若已依其他法令取得同一種保險費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金額資訊

  • 極重度及重度:全額補助
  • 中度:二分之一補助
  • 輕度:四分之一補助

資格條件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並參加社會保險(如健保、勞保、就保、農保、公保、軍保等)之身心障礙者。

適用對象

身心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