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依《住宅法》第15條,住宅所有權人若將房屋出租給已領有政府租金補貼、且供居住使用的承租人,可適用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出租期間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最高1萬5,000元免納綜合所得稅。此制度目的在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給具租金補貼資格的民眾,擴大租屋協助量能並減輕弱勢租屋負擔。屋主應在簽約及報稅前確認房客資格;若房客將房屋作營業使用或不符租補資格,屋主不得申報該免稅額,可能遭補徵稅款。
重點摘要
- 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的承租人居住,可享租金所得免徵綜合所得稅優惠。
- 免稅額度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15,000元為上限。
- 承租人必須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房屋須供居住使用;作營業使用者不適用。
- 屋主未事先確認房客資格即申報免稅額,可能被國稅局否准並補徵稅額。
- 有疑問可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金額資訊
- :新臺幣15,000元
資格條件
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領有政府租金補貼資格的承租人,且租賃標的須供承租人居住使用。承租人如不具租金補貼資格,或將房屋供營業使用,屋主不得適用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免稅優惠。
適用對象
出租住宅給租金補貼戶的房屋所有權人,以及申請或領有政府租金補貼的租屋民眾
背景說明
公益出租人制度是《住宅法》租屋協助政策的一環,政府以租金所得稅減免鼓勵屋主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租屋者。這有助於增加可負擔租屋供給、減輕弱勢或經濟負擔較重家庭的居住壓力;對屋主而言,正確確認房客資格是合法節稅的關鍵。
實用提醒
['簽約前要求房客提出已核定或可證明具租金補貼資格的文件,並留存影本或相關紀錄。', '確認租約用途明載為住宅居住使用,避免房客實際作為公司登記、營業或其他非居住用途。', '申報綜合所得稅前再次核對房客租補資格及租賃期間;不確定時可撥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