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高齡化社會的長照接送需求,財政部說明,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等業者,如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2條之1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成為長照特約單位,並為長照給付對象提供法定交通接送服務,可視為政府委託代辦的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適用服務包括居家往返社區式長照機構,及往返醫療院所就醫、定期復健或透析治療。業者若同時經營一般載客、租賃或其他非長照接送服務,該部分收入仍須依法課徵營業稅,申報時應依服務內容分別核實申報。此措施可降低合格長照接送業者的稅負,支持長照交通服務供給。
重點摘要
- 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的長照特約單位,提供特定長照交通接送服務可免徵營業稅。
- 免稅依據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屬政府委託代辦的社會福利勞務。
- 適用接送範圍包括居家往返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及往返醫療院所就醫、定期復健、透析治療。
- 一般載客運輸、租賃及其他非長照交通接送服務收入,仍須依法課徵營業稅。
- 業者申報營業稅時,須依實際服務內容及免稅資格核實區分申報。
資格條件
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或其他客運服務業者,須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2條之1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成為長照特約單位;所提供的服務須為同法第11條第8款所定、對長照給付對象的交通接送服務。
適用對象
長照特約交通接送業者、小客車租賃業者、計程車客運業者及長照給付對象
背景說明
隨高齡化社會發展,長照給付對象往返長照機構與醫療院所的交通需求增加,政府透過長照特約制度整合民間運輸業者提供接送服務。針對符合特約資格的法定長照接送服務給予營業稅免稅,可減輕業者成本並鼓勵服務供給,間接提升長照使用者的交通可近性。
實用提醒
['業者應保存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的長照特約行政契約,以及接送服務對象與內容的相關紀錄。', '長照接送免稅收入應與一般載客、租賃等應稅收入分開帳列,避免申報營業稅時混列。', '如不確定服務是否符合免稅資格,可洽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