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訂定,規範被保險人已領取但應繳還的保險給付,以及勞工保險基金提供的貸款本息扣減事宜。若被保險人有應繳還的保險給付,保險人可從其領取的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給付或失蹤津貼中扣減。若有未清償的貸款本息,保險人可從其領取的保險給付中扣減,扣減比例依給付種類而定,年金給付每次扣減三分之一,但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若保險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則不予扣減。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部分條文自104年3月1日起施行。

重點摘要

  • 規範被保險人應繳還的保險給付扣減事宜。
  • 規範勞工保險貸款本息扣減事宜。
  • 保險人可從被保險人領取的各項保險給付中扣減應繳還的保險給付。
  • 保險人可從被保險人領取的保險給付中扣減未清償的貸款本息。
  • 年金給付每次扣減三分之一,但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
  • 保險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貸款本息。
  •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部分條文自104年3月1日起施行。

資格條件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有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或有未清償之勞工保險貸款本息者。

適用對象

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