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期間,若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此免繳保險費由勞保局核計後,在投保單位保險費總數內扣除,且免計保險費期間之年資仍予承認。被保險人亦可檢具相關資料向勞保局辦理該期間自行負擔部分之保險費核退。勞保局每月依據傷病給付資料比對加保狀況,若有未獲免計或多免計之情事,將於次月保險費結算時一併更正。住院1至3日不符傷病給付規定者,若同樣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亦可檢具證明辦理保險費核退。

重點摘要

  •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期間,若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 免繳保險費期間之年資仍予承認。
  • 被保險人可檢具相關資料向勞保局辦理保險費核退。
  • 勞保局每月進行資料比對,並於次月結算更正保險費。
  • 住院1至3日不符傷病給付規定者,若同樣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亦可辦理保險費核退。

資格條件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期間,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者;或住院醫療1至3日不符合請領傷病給付規定,但亦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者。

適用對象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