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財政部發布解釋令,針對政府資本超過50%之公營公司,若無償提供公有房地予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如非營利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自115年起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此舉旨在降低營運成本,加速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營造友善育兒環境。 | 適用對象 | 條件 | 稅務優惠 | | :--- | :--- | :--- | | 公營公司委託之公共化教保機構 | 政府資本>50%之公營公司,且房地無償提供使用 | 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重點摘要

  • 適用對象為政府資本超過50%之公營公司。
  • 適用範圍包含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 需符合「無償提供」之要件。
  • 自115年起生效,需由公有房地管理機關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資格條件

政府資本超過50%之公營公司,且無償提供公有房地予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

適用對象

公營事業單位、非營利幼兒園營運單位

背景說明

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政府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鼓勵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量能。財政部透過稅務減免措施,降低公營公司配合政策提供場地之成本,以提升公共化教保服務之普及率。

實用提醒

['本項免稅申請非自動生效,需由公有房地管理機關主動檢具無償提供使用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確認房地產權歸屬與使用契約是否符合「無償提供」之規定,以確保符合免稅資格。']